(2015)信浉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锡友诉被告熊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友,熊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周锡友,女,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熊齐玲,女,1964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友诉被告熊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