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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锡友诉被告熊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友,熊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周锡友,女,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熊齐玲,女,1964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友诉被告熊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