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平,李世龙,李辉章,贺虎帮,牛银先,王忠,齐航国,董春福,王福才,马俊平,高兴山,赵兴德,邱鹏,马赤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杨秀平,女,汉族,初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某某村居民。原告李世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某某村居民。原告李辉章,男,汉族,小学文化,武威市凉州区文庙路某某社区居民。被告贺虎帮,男,汉族,天祝县炭山岭镇某某村农民。被告牛银先,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忠,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齐航国,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董春福,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福才,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马俊平,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高兴山,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赵兴德,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邱鹏,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马赤卫,男,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平、李世龙、李辉章诉被告贺虎帮等11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