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祖庆与王守可、刘立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庆,王守可,刘立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065号申请人郑祖庆。被申请人王守可。被申请人刘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祖庆诉被告王守可、刘立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祖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祖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守可、刘立春款项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