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感华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感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感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清塘铺镇。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住所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感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感华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支付停工工资6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