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云夺与郑淑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夺,郑淑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刘云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告郑淑亚,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云军,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原告刘云夺与被告郑淑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夺、被告郑淑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军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夺诉称:2014年5月,被告在其院内建西厢房一座,房顶排泄下的雨水直接流入了我院内;其在西厢房西山墙外,超出宅基地范围修建了石坝一道,导致雨水直接冲刷我东厢房山墙,现要求被告拆除石坝,堵死西厢房西侧的排水孔,保障雨水不得排泄至我院内。被告郑淑亚辩称:我西厢房西侧的排水孔系遵循水的历史自然流向,排水孔及石坝未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原告居西院,被告居东院。2010年6月,刘云军、郑淑亚经密云县x镇人民政府批准,翻建北正房4间,宅基地东西长13.38米,南北宽15.3米,后其在院内建西平房一座,并在西房山墙外贴墙建护坡一道,同时在平房房顶留了4个排水孔,排水孔与PVC管连接,其中靠西北角的PVC管与西南角的PVC管相连,平房房顶的部分雨水自西南角的PVC管排出。经现场勘查,原、被告房山之间有一楔形房叉,房叉呈北宽南窄形状,被告西平房的部分雨水自PVC管排出后,注入一呈方型的狭小空间内,PVC排水口距地面0.81米,距刘云夺垒建的卡子墙0.77米,卡子墙长1.5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翻建西平房后,房顶的部分雨水会沿PVC管排至原告东厢房南侧的一狭小空间内,因排水口位置较高,水流会直接冲刷原告垒建的卡子墙,如遇强降雨,该狭小空间亦无法起到容蓄雨水的作用,并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故被告应将排水管引向他处,避免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淑亚不得将西平房西房山墙外PVC管流出的雨水注入两家间房叉内,并自行解决排水问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刘云夺其他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郑淑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