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判处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娜(代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