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强与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冯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爽,男,30岁,汉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强与被告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孙永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强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8月2日发生运输业务,被告欠我运费4,8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爽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日发生运输业务,被告欠原告运���4,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欠冯强运费:4,800元整,2014年8月2日,欠款人杨爽。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证人张某某证人证言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运输业务,被告欠原告运费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拒不给付,显系无理,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爽给付原告冯强人民币4,800.00元(肆仟捌佰元),并从2015年3月9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列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