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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3年4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汤付民,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文举,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石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汤付民,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文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通过QQ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漠不关心,动不动则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仍有感情,发生吵打是因为生活琐事,我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通过QQ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好,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9日,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应当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好。近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如果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