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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志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志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99号罪犯邓志巍。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07)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邓志巍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邓志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志巍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邓志巍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志巍共有奖励分16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志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情节严重,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