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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征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征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2号罪犯高征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肇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征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高征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9856.3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征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高征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征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征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征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