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晓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29号罪犯谢晓洪,男,生于1984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新都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谢晓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晓洪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晓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晓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梓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