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有家庭暴力,且不孝顺原告父母。2014年9月份,被告要求原告搬走并扣留了原告的随身物品,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这次分居也使得这段婚姻名存实亡。被告的一些行为和语言很伤原告自尊,故原告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牢固,我们婚前恋爱感情很好,双方在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双方父母均支持的情况下结婚的。我与原告结婚已5年,亲友也认为我们感情很好。原告说我不孝顺他父母,与事实不符,虽然我没有和公婆一起住,但每到节日我都给公婆买礼物,公婆的身材特点、服装尺码我都比较了解。我们之间有一些夫妻间的正常言语磕绊,我愿意主动承认错误,在言语上多注意体谅原告的感受。请求法院不准许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期由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4年9月底开始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问题,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构成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好好珍惜彼此对感情的付出,给对方一次改正的机会。本案原、被告已结婚五年有余,婚姻家庭生活稳定。虽然现在双方在相处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言语和行为无形中对原告造成了感情伤害,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现在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积极改正。希望原告能够多宽容、多谅解,给被告、也给彼此一个沟通和好的机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