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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珍民与方故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民,方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王珍民,又名王真民、王真明、王珍明,农民。被告方故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民诉被告方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故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民撤回对被告方故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王珍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