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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泊头市利盛铸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泊头市利盛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负责人李瑞峰,厂长。委托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有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泊头市利盛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飞,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泊头市利盛铸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均由原告南皮县宏发汽车配件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