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振军与北京府缘泰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军,北京府缘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706号原告杜振军,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府缘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8层813号,组织机构代码071684665。法定代表人周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军诉被告北京府缘泰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振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二百三十元,由原告杜振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