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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太伟新元煤炭有限公司、袁清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太伟新元煤炭有限公司,袁清明,陈志芬,王曙光,杨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太伟新元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清明。被执行人:陈志芬。被执行人:王曙光。被执行人:杨新美。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太伟新元煤炭有限公司、袁清明、陈志芬、王曙光、杨新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