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红英与史新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英,史新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红英,女,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告史新利,男,汉族,长岛县祥坤运输公司职工,住长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英诉被告史新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红英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