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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红英与史新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英,史新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红英,女,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告史新利,男,汉族,长岛县祥坤运输公司职工,住长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英诉被告史新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红英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