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鹏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163号罪犯高鹏,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邛崃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锦江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该犯上诉,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成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5日送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00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