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沈伟东与倪庆祥、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东,倪庆祥,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沈伟东。被告:倪庆祥。被告: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沈伟东诉被告倪庆祥、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倪庆祥于2014年10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于同年10月16日火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倪庆祥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起诉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伟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沈伟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