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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王炳全、王建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王炳全,王建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海成,居民。被告王炳全,居民。被告王建义,居民。原告王海成与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炳全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镇府西**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住宅房;查封王建义位于高密市柴沟镇郝家楼子村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毁损,典当等,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官大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