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王炳全、王建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王炳全,王建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海成,居民。被告王炳全,居民。被告王建义,居民。原告王海成与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炳全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镇府西**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住宅房;查封王建义位于高密市柴沟镇郝家楼子村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毁损,典当等,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官大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