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琴与李尔普扎.玛米托娃(DILPUZA.MAMITOV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琴,DILPUZA.MAMI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宋琴被告:DILPUZA.MAMITOVA(李尔普扎.玛米托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琴与被告李尔普扎.玛米托娃(DILPUZA.MAMITOV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92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872.9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古丽美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