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双凤仁与冯涛、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凤仁,冯涛,高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双凤仁,男,汉族。被告冯涛,男,汉族。被告高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凤仁与被告冯涛、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凤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双凤仁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