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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强诉被告赵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强,赵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荣强,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海山,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强诉被告赵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荣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