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强诉被告赵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强,赵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荣强,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海山,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强诉被告赵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荣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