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麦伟生与黄武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伟生,黄武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麦伟生,男,汉族,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子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敏,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武斌,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伟生诉被告黄武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麦伟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伟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伟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麦伟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素君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