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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麦伟生与黄武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伟生,黄武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麦伟生,男,汉族,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子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敏,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武斌,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伟生诉被告黄武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麦伟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伟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伟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麦伟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素君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