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晖。委托代理人:李瑞萍,为该公司职员。被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仕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