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晗诉被告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汉中销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晗,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汉中销售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武晗,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9日。委托代理人赵明娟,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志翔,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凯,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696544-4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38号。委托代理人梁娟,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宝柱,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汉中销售部。住所地:汉台区滨江路东段北侧。负责人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晗诉被告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汉中销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970元,由原告武晗负担。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