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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仰健与庄其勇、韩佩芬、庄涵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仰健,庄其勇,韩佩芬,庄涵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张仰健,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庄其勇,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佩芬,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庄涵沁,女,199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仰健与被告庄其勇、韩佩芬、庄涵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仰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仰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仰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仰健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