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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凤仁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凤仁,张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负责人:姜英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委托代理人:邢自励。被执行人: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张凤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仁,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骏龙,教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2011)滁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凤仁、张骏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骏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凤仁、张骏龙在金融机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