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筱伟与李付标、刘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筱伟,李付标,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黄筱伟。被执行人李付标。被执行人刘宇。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付标、刘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筱伟借款110000元、利息13200元及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6月11日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资金监管费1900元、代理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36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付标、刘宇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