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某甲,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聊城市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