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18-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文元与高征、陈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元,高征,陈洋,高超,李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18-420号原告高文元。被告高征。被告陈洋。被告高超。被告李文文,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81983********,住金乡县马庙镇康坊村前街**号。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元与被告高征等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七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刘宝忠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改阜字第001153-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0一五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