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亚娃与西安中恒机械厂、王育峰、王新让、解群良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娃,西安中恒机械厂,王育峰,王新让,解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马亚娃,女,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中恒机械厂,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北转盘东邻。被执行人王育峰,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让,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解群良,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解亚娃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3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