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邢强与陈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84号原告:邢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