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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蚌埠万丽达数码彩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万丽达数码彩印设备有限公司,李德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蚌埠万丽达数码彩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银,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原告蚌埠万丽达数码彩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