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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兆辉诉王永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辉,王永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刘兆辉,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王永玉,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辉诉被告王永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刘兆辉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