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莫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莫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莫某150元。审判员 温 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