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正仪与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仪,施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张正仪。被告施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仪与被告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正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正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