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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正仪与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仪,施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张正仪。被告施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仪与被告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正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正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