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5000136024。法定代表人甘建业,董事长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注册号:640104300006178。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号:330305000004532。法定代表人谢炳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5315元,由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