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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翠红、谭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翠红,谭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高新开发区4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英,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小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韩斌,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王翠红。被告谭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红、谭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