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兆云与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云,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云,农民。被执行人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元富,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室八间其中的东侧两间及该两间往南至南院墙范围内的院落,并已经评估,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竟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用上述房屋及院落抵顶申请人欠款23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室八间其中的东侧两间及该两间往南至南院墙范围内的院落作价23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兆云抵偿借款。二、申请执行人张兆云可待具备过户条件时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