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永侠、杨晨光、杨思逸、杨正文与李大中、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侠,杨晨光,杨思逸,杨正文,李大中,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侠,女,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申请执行人:杨晨光,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申请执行人:杨思逸,女,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申请执行人:杨正文,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被执行人:李大中,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被执行人: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大中、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公司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