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霄霄与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霄霄,张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02号原告:王霄霄,女,汉族。被告:张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霄与被告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霄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霄霄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干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