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汪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廖国友,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