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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汪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廖国友,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