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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史景珍与刘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景珍,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史景珍,女,193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萍,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史景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萍向申请执行人史景珍返还退休养老金卡、独生子女补助证、医疗购药卡、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卡、居民身份证、退休证、房产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蓝色的)、私人手章等有效证件。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景珍已自行重新办理了退休养老金卡、独生子女补助证、居民身份证、医疗购药卡、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卡、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蓝色的)。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