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3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永。被执行人陈德永。被执行人章淑资。被执行人陈德武。被执行人游景生。被执行人陈其前。被执行人陈其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缴纳执行款16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16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72元,执行费18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的财产情况,发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一层D区92号房产(房产证号:00××69,00176468)系被执行人陈德永、章淑资共同共有,以及被执行人陈其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77号房产(房产证号:00××30,00259829)。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该查封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永、章淑资共同共有的房屋以及陈其前与他人共有的房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该查封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4)温苍执民字第638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陈德永、章淑资、陈德武、游景生、陈其前、陈其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