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鹤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鹤,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93号原告李鹤,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张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鹤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鹤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鹤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