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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225、58、51、49、48、46、43、29、4、459、46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连执字第206、207、208、209、211、212、213、214、215、246、217、218、219、220、221、222、223、236、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80、294、305、327、328、329、330、355、379、391、397、417、438、446、447、480、510、511、512、522、527、547号(2014)连执字第225、58、51、49、48、46、43、29、4、459、460、474号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高平等申请执行你公司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向高平等支付人民币2436876.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28677元。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