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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利娜与雷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娜,雷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利娜,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雷少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娜与被告雷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