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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忠勇、王金龙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罗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忠勇,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龙、罗忠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史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龙、罗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金龙伙同被告人罗忠勇经预谋后,窜至本市南明区法院街15号被害人汤某某所开的烟酒店,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卷砸门撬开后,由罗忠勇负责望风,王金龙进入该门面内,盗窃了12条硬高遵贵烟,1条盛世贵烟,1条庄园贵烟,4条福贵贵烟,10条印象贵烟,1条硬中华烟,1条利群香烟,3条软云烟,3包软中华烟,8包软高遵贵烟,3包印象云烟和现金900多元。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7,478元。后被告人王金龙将上述香烟销赃。二、2014年4月21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王金龙伙同罗忠勇经预谋后,来到本市南明区遵义路179号被害人龙某某所���的烟酒店,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动雨棚将该门面遮住后,由罗忠勇负责望风,王金龙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该门面卷砸门撬开后进入该门面内,盗窃了100条软遵义香烟,30条福贵贵烟,30条喜贵贵烟,10条硬遵义香烟,10条盛世贵烟,10条印象香烟,10条境界香烟,20条软玉溪香烟,30条软中华香烟,20条盖世中华香烟。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95,750元。后被告人王金龙将上述香烟销赃。另查明,被告人罗忠勇于2014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金龙于2014年7月11日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抓获归案,后于同年8月3日被押解回贵阳。案发后,被告人王金龙退还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龙、罗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金龙的供述、被告人罗忠勇的供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罗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3,2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忠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忠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忠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主刑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王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主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鲁 迪审判员 骆小辉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