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正强与唐湘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强,唐湘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26号原告李正强。委托代理人熊磊。被告唐湘礼。委托代理人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强诉被告唐湘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强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正强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